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凡来自治州投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者,在本州城镇有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其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免收所有费用(工本费除外)。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