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个体私营企业投资使用国有戈壁、荒漠、荒山、荒地,从事植树造林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免缴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申请续期,30年内免征一切地方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产品收入,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于2年内没有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