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加强对农药合理使用的指导,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科学施药技术水平;开展农药对农业生态环境影响的调查评估,减少和消除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