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自治旗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