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八)项规定,经营、使用在第二十条中公示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导致土壤中的残留期超过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农药,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残留造成药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