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