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擅自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考察活动的,由自治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考察活动,补办手续,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考察资料、实物;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团体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