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发展下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和民族文化产业:(一)开发、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服饰、器具;(二)发掘、整理、创作、拍摄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文学、影视作品;(三)开发经营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饮食;(四)建立、经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网站;(五)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民居、场所等;(六)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七)其他符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的项目。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