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发展下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和民族文化产业:

(一)开发、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服饰、器具;

(二)发掘、整理、创作、拍摄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文学、影视作品;

(三)开发经营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饮食;

(四)建立、经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网站;

(五)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民居、场所等;

(六)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

(七)其他符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的项目。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