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自治旗人民政府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区域,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鄂伦春族居住相对集中,生态环境原始自然的;
(二)居民生产生活特点突出,民俗保留比较完整的;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丰富,传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有潜力的;
(四)其他符合认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件的。
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乡(镇)、村,向自治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