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列入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由自治旗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尚未列入名录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治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者提出申请,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