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