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于本条例施行后告知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用户,自本条例施行起60日内补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暂停向其提供服务(紧急呼叫除外);暂停服务满30日用户仍未补办手续的,应当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终止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将用户剩余的费用予以返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