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用户的登记信息未按规定的时间妥善保存的,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