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提供论坛、博客、微博客、搜索引擎等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业务,应当向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专项业务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