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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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提供论坛、博客、微博客、搜索引擎等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业务,应当向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专项业务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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