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终止为用户提供服务后,应当对被终止的用户登记信息予以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