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