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