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条有效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