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充分运用民族团结进步成果,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凝聚人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