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