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