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