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条有效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进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形成有利于各族公民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