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