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