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意见。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