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