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