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