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节 报请批准和公布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于通过之日起十五天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同时附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