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