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