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