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