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及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