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二十条已修改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制定:(一)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作具体规定的;(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三)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