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十九条已修改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二)规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三)其他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