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配备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每日清理垃圾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内的摊位经营者未配备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乱扔垃圾、乱排污水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