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损坏花草或者攀折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