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建(构)筑物、树木、地面或者护栏、杆线、路牌等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