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破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二)损坏、擅自移植城市树木;

(三)损坏花草、攀折树木;

(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