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破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二)损坏、擅自移植城市树木;(三)损坏花草、攀折树木;(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