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树木、地面或者护栏、杆线、路牌等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