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