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编制运营计划。运营计划调整对运营服务水平有影响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