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节 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互连互通,相邻的连接通道应当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则合理利用。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筑物的业主要求与车站交通互通的,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