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以外的其他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或者修改后,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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