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二)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