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宜宾日报》和宜宾人大网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废止的,除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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