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回修改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提出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审议和表决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