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六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二)综合性的或者涉及部门较多的;(三)其他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